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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是智者,更是德者

                                                                              ——向道律师的观念

 

律师,尤其是中国律师,面临两个挣扎,一个是生存的挣扎,另一个是道德的挣扎,只要是律师一定回避不了这两个挣扎。由于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观念不同,在实际工作中对生存与道德的处理也不尽相同,因此,向道律师事务所应当而且必须向世人表明向道律师的观念。

    一、律师是智者,更是德者

    律师要想赢得客户,就要符合客户对律师的期望。客户选择律师时,希望找一个专家、一位智者,同时更需要一个值得信赖的律师。律师从业实践告诉我们:当事人选择一个律师时,首先考虑的是否值得信任,其次考虑的是你是否有能力。“道德信赖”与“专业能力",是律师争取客户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利器。

法学先哲们说,设立律师这一职业,使命就是服务公众,维护司法公正。客户因为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麻烦,自己的生命、自由、财富面临着威胁,需要律师帮助他们实现自己的法律权利,需要律师在危难关头挽回产财产损失和找回应有的尊严。公众心目中理想的律师,应当是人品上可信赖,精神上可依托的,一个主人心骨,一个高尚者的形象。

    律师的道德实践往往是从遵守律师职业规范开始的,律师职业规范是对律师的道德约束,是对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世界上所有对律师职业的种种约束,实际上正是对以往失败教训和成功经验的总结。律师职业的发展,不能违背公众对律师的期望,不能偏离自己的职业精神,律师只有遵守律师职业规范才能赢得社会尊重和客户信任。

    有才华的人,永远都会受人尊敬。律师,作为一个凭借专业知识为他人排忧解难的职业,才华与学识,成为受人信任与尊重的重要因素。客户喜欢有才华的专家型律师,因此,律师应在专业基本功、专业能力、专业技巧、专业品质、专业精神方面下功夫,塑造良好社会形象和社会声誉。

    贪婪与愚蠢是律师的两大天敌,贪婪是不道德的表现,愚蠢是不专业的体现。律师不应该贪婪,也不应该愚蠢,律师应是智者、德者。

二、律师忠诚于当事人,但不能成为工具

    律师对于当事人的根本任务是:在当事人追求的各个目标中,帮助他找到zui切实目标,并实现其目标。有些冲动的客户,在感情和目的支配下,所提目标,有些是根本不现实,有些是不合法的。律师如果简单按照客户的要求去做,那是不负责任的,一个负责任的律师应该在接受案件之前,帮助当事人选择切实的目标,审查目标是否合法,是否可行,是否需要再选择新的目标。

    律师忠诚于当事人,应当正确理解,忠诚不是唯命是从,也不是要求律师只是为实现当事人任何目标,毫无选择提供服务,如果是这样,那么他只是一个听话的仆人。如果这个主人碰巧是个恶棍,律师就不可避免地成为帮凶。有些律师本来是为黑社会辩护的,zui后成为黑社会的一员;本来为被告辩护的,后来成为替被告通风报信的串供者。这都是对忠诚的理解有偏颇所带来的恶果。律师忠诚于当事人应当体现在具有诚实、认真、细致等良好品质上,而不是别的。

    律师真正能做到忠诚于当事人,但不能成为工具。在从业的实践中,要高度警觉,尤其是接受当事人案件时,要坚持“三不接”:一是对该领域过于陌生的不接;二是当事人意志无法实现的不接;三是当事人报有不良动机和目的的不接。

三、律师是正义的守望者,不是商人

    律师就是商人,近年来,常常见于报端。律师是商人吗?如果律师就是商人,当事人本能地不信任律师,他会认为律师在和他争利益,而不是在帮助他;他会认为律师在利用危难之机来谋利。当事人找到律师时,是把自己很为难的事委托于律师,而律师把人家的为难之事来进行商业交易,怎么能取信于当事人,当事人又怎么能尊敬你,律师这个职业,是一个一旦失去当事人的尊敬与信任就无法生存的职业。如果律师就是商人,有一天所有人都知道律师全然变成商人,而不是公平和正义的保卫者,不再是他们尊严与安全的实现者,公众就抛弃律师。

律师只有从客户利益出发,才能赢得客户,从而为自己创造利益。但是,既然从客户利益出发,就必然要遏制律师私利的考量。尽管律师职业有一定的获取物质利益的行为存在,但律师业是为了自身的存在与繁荣需要才享有利益,他更应追求的是:律师用他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谈判是律师的天然优势

                                                                                  ——向道律师的认识

 

一、谈判在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谈判是解决民事纠纷的必备手段。

在现实生活中,民事主体间发生矛盾和纠纷有四种解决途径:一是协商;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无论是那种解决方式,都需要谈判,哪怕是仲裁和诉讼,也是法官或仲裁员与双方当事人的谈判。谈判能力的高低,不仅有利于解决问题,也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协商谈判是解决民事纠纷的zui好途径。在协商阶段解决问题,成本zui低。

 谈判不下去怎么办

谈判进入无法取得进展,双方都感到灰心丧气,以至于他们感觉谈判下去毫无意义,此时,就是人们所说的死胡同。

通常情况下,谈判中很少会出现死胡同,但遇到死胡同,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引入第三方——能够充当调解人或裁决者的力量。

要想让第三方力量真正发挥作用,首先必须是第三的“中立”,而且在双方谈判者心目中确立一种“中立”的感觉。

千万不要把引入第三方看成是一种无能的表现,谈判者必须清醒地认识第三方能够解决很多谈判双方无法解决的问题。

第三方可能是行政机构、仲裁机构、法院及其双方所信任的组织或个人。谈判走入死胡同,一定要相信第三方的作用,第三方能促成走入死胡同的双方达成解决方案,不论是判决、仲裁,还是调解,总之能找到一个双方都认为比较合理的解决问题的方案。

谈判是律师的天然优势

中国历来不乏谈判高手,战国时期的苏秦、张仪凭三寸不烂之舌纵横阖捭,三国时期诸葛亮舌战群儒,促成孙刘联盟……

  美国著名谈判专家赫布恩说“谈判是综合运用一个人的信息和力量,在多种力量所形成的结构网的张力范围内去影响人们的惯常行为及反应。”

  当今远不是战国时期,也不是三国时期。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中国律师业逐渐与国际接轨,律师业务已经深入到社会经济商务的每一个领域。

  面对多如牛毛的法律,面对纷繁杂的案件实务,律师是一个永远学习的行业,一个律师经过数年的积累和锻炼,不仅有过硬的法律专业知识,而还具有一定的综合知识面。

  律师经常要做的工作就是谈判,无论是法庭调解 ,还是商务谈判,律师都有比较丰富的谈判实战经验。

  律师是超脱的旁观者,旁观者清,可以理性地推进谈判进程,避免将不良情绪带入谈判之中。律师独特的身份往往会被视为专业和权威,同时,律师毕尽不是当事人,没有激烈的利益冲突。

  律师代理委托人进行谈判,可以与委托人配合实施各种各样的战术,帮助委托人清楚地表达各种利益,协调当事方的不同需求,提供和取舍备选方案,zui大限度地实现委托人的利益。

律师应当补上谈判这一课

13世纪初英国出现了律师,在14至15世纪英国具有庞大规模律师职业团体。无论是美国,还是英国,近两百年来,都非常重视律师的教育和培训。然而,他们在律师教育和培训中,都忘记法律谈判这一课,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补上了这一课。

为什么要补这一课。在美国发现,超过95%的民事纠纷是通过法律谈判解决的 ,而不是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的,即是在诉诸法院的纠纷中,只有很少一部分是通过法院裁决解决的,其他大部分还是通过上诉过程中的谈判协商解决的。在美国任何商业关系都是通过谈判建立的。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发端于欧美的法律谈判,至今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目前,法律谈判在我国正处于学习和借鉴美欧国家的阶段,同时,中国近年来,各种社会矛盾、经济矛盾十分突显,法院的民事纠纷案件堆积如山。加之,我国在法学教育和律师培训中,对法律谈判缺乏应有认识和重视,大部份律师也对法律谈判缺乏基本的认识。因此,我认为法律谈判,是可让当事人意思高度自治,减轻法院压力,有效解决纷争的方式。

律师如果能充分发挥能动性,有效利用法律谈判,解决民事纠纷,缓解社会争端,无疑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利国利民的解决纠纷与争端的方式。

法律谈判这一课律师应当补上。因为,世界需要,中国需要,现实需要,未来需要,律师自己生存和发展也需要。

放眼世界,法律谈判己被欧美律师界完全接受,审视中国律师,已经觉醒!毋庸置疑,中国律师整体谈判能力直接影响中国社会,律师个体的谈判能力非常直观地反映特定律师业务素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特定律师的发展与命运。

律师应当补上法律谈判这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