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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注意事项?重庆律师事务所

2019-05-20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当公司陷入僵局时,经由其他方法都不可以解决时,占有公司全部股权比例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虽然法律赋予了股东解散公司的诉讼权,但是实际操作中并非是轻而易举之事,应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管辖法院

(一)地域管辖

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由公司住所地,即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归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在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被告的确立

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时候应当列公司为被告,而把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或者其他股东,可以把他们列为三人。

提起诉讼的股东,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应发出函告通知其他股东:

一是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是否以协商的方式解散公司。

二是采用其他方式都不能解决公司僵局的情况,征求其他股东愿不愿意以原告参加诉讼。

三、不可以同时提出公司清算的请求

股东在请求解散公司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公司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清算公司的请求。因为公司即使解散,公司也仍然有权自己进行清算。应当是等待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后,公司自行组织或者另行申请法院指定清算。

四、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

在提起股东解散公司之诉的同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或者证据保全。法院可以准许保全。

五、股东解散公司之诉的效力及于公司全体东。

应德律师

李应德。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主任、书记,九龙坡区人大代表(专业代表)、首届十佳律师,万象城商圈联合工会副主席,谢家湾党工委、街道法律顾问,谢街好党员,近百家企业、社团及政府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通晓法律、熟悉政策,政治敏锐、思维独到,勤于笔耕、能于法律谈判,既擅长建设工程争议、民事纠纷、商事合同的诉争庭辩,又擅长用法律的智慧养护企业的生命。是一名有德、有法的智者律师。(重庆万象城·华润广场B座16楼)

本文来自李律师的每日专栏《应德律师谈法》,关注微信公众号“向道律师”,每天都能从李应德律师处获得新知与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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