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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怎样量刑的

2019-11-06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财政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犯罪主体的不确定性与金融秩序的具体性之间的一致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从不明社会目标吸收资金,出具证明,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不以吸收公众存款为名,不吸收未明确社会目标的资金,但承诺履行与吸收公众存款相同职责的活动。

  Ii .构成要求

  作者叶耿青的律师选择了两个阶层的非法构成理论来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注:这两个阶层是逐步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当前者得到满足时,才考虑后者。)

  (a)法律的构成要素(合法权益侵犯)

  1.行为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该单位也可以构成死罪。

  单位是指各种非法金融安排以及各种基金会、互助组织、储蓄协会、资本服务部门、股票服务部门、结算中心和投资公司。企业集团金融公司的经营规模仅限于其成员单位的本币和外币存款,不具备吸收境外公众存款的资格。他们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变相吸收公共存款,达到犯罪标准,构成犯罪。有人认为,具有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法人,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构成死罪。笔者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被视为行政犯罪,应以行政法律法规为依据,这是有争议的。然而,中国的行政法规只将这些行为规则视为行政违法行为,因此不能构成违法行为。

  2.行为

  这种犯罪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吸收不明社会对象的资金,以可能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发行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本息,扰乱金融秩序。

  所谓“质量”,是指吸收存款的目的不是具体的,而是指社会上的大多数人。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和安排存款,公众包括法人。此外,这种罪行只要求行为针对社会中的大多数人,而不要求这种做法从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那里获得资金。然而,由于现代法人的发展,法人的规模越来越大,其成员的规模也越来越大。法人内部的具体目标也符合非特殊性的要求。所以笔者认为,关键问题是行为的性质是否是金融业务活动。如果行为是金融商业活动,目标是特定的少数人,则可以根据刑法的“但书”实施犯罪。

  不合法吸收大众存款行为包含两种状况:一种是没有吸收大众存款资质的个人或法人吸收大众存款,另一种是具有吸收大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选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对于后者,依《金融违法行为处分方法》规则,金融安排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将存款用于帐外经营活动;

  2、擅自进步利率或许变相进步利率,吸收存款;

  3、明知或许应知是单位资金,而答应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4、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

  5、吸收存款不符合我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客户规模、期限和zui低限额;

  6、违反规则为客户多头开立帐户;

  7、违反我国人民银行规则的其他存款行为。

  其中第1项将帐外资金用于不合法拆借、发放贷款时才构成用账外客户资金不合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后几项行为行政法规中也没有被规则为违法,不宜作为违法。所以具有吸收大众存款资质的法人选用违法的方法吸收存款不构本钱罪。只要不具有吸收大众存款资质的,能够构本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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