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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地补偿有异义时该如何进行处理

2019-11-18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当然,其起草程序也有严格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一般要经过三个主要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程序、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程序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程序。被征用人对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有两种说法,认为这侵犯了他们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想通过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权利,首先要了解其制定、批准和实施的程序,然后提出有效的权利保护策略。然后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阶段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个主要程序阶段:

  1.起草一个计划。

  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登记的土地资料、现场调查结果、核实的登记土地补偿状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的详细计划。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征用土地所在乡(镇)村公布的规划,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同意这个计划。

  公告后,市、县人民政府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检查。在听取和充分考虑被征地的农村组织、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同意该方案,并报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3.实施计划。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批准的土地补偿安置计划。

  不同阶段土地征收与权利保护的方法:

  1.公告阶段。

  根据《征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阶段,被征地农村群体的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发表意见并要求听证。

  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提出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时间: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讨论上述意见。如果被征用人要求听证,应举行听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约定的征地方案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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