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全国服务热线:

173-8225-9204

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

全国服务热线:173-8225-9204                                     

客服号码:023-68854652

                 023-68822526

邮箱:1814312578@qq.com

网址:www.xiangdaolaw.com

地址:重庆九龙坡·万象城·华润广场B座16楼 




当前位置: 首 页 > 资讯动态 > 行业资讯

浅析抢夺罪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2019-11-24

  I.《刑法》第267条抢劫规定

  如果抢劫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数额巨大或屡遭抢劫,应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控制,并处以罚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况的,不超过三年。而且不到十年。有定期的监禁和罚款;如果数额特别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况,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或没收。

  重庆律师事务所抢夺谋杀武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高人民法院和 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11日《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首先,如果公有和私有财产的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3万元至8万元之间,或20万元至40万元之间,则被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较大数额”。 “数量巨大”,数量非常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考虑公安形势,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标准。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内,向 高人民法院和 高人民法院报告。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抢劫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依照前条规定的百分之五十的标准确定:

  (一)抢劫,抢劫,集会的刑事处罚;

  (二)因抢劫或者抢劫在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一年抢劫三次以上;

  (四)抢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

  (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劫;

  (六)抢劫老人,未成年人,孕妇,带婴儿的人,残疾人和无行为能力的人;

  (七)在医院抢劫病人或其亲戚朋友;

  (八)营救,紧急救援,防洪,特殊护理,扶贫,移民,救济和救济;

  (九)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社会保障等紧急情况时,在发生事故的地方抢劫;

  (10)造成轻伤或精神障碍等严重后果。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抢劫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一)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

  (二)他人自杀;

  (3)就本解释第2条,第2条至第10条而言,该金额为该解释第1条所规定的“较大金额”的50%。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抢劫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一)造成他人死亡;

  (2)就本解释第2条第2至10条而言,该金额为第1条中指定的“ 高金额”的50%。

  第五,扣押的公共和私人财产数量较大,但并未造成轻度或轻度伤害。肇事者是第 一犯,认罪,pent悔,撤退,撤退,在以下情况之一中,可以视为未成年人犯下的罪行,未受到起诉或免责。刑事处罚;必要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有法定的宽恕处罚;

  (2)不参与该部门,或更少的收购,并且不是校长;

  (3)受害人理解;

  (4)其他条件温和无害。

  第六条驾驶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中的一个夺取他人财产的,应判抢劫罪:

  (一)由于受害人没有放手,强行没收其财产;

  (二)驾驶车辆逼迫,碰撞或者强行击败他人夺取财产的;

  (3)知道仍然会强行抓住人员伤亡,并放开对财产持有人造成轻微损害的后果。

  第七条本解释公告发布后,同时废止《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2002] 18号);如果先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该解释不一致,则以该解释为准。


标签

最近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