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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不可以进行解除

2019-12-09

 2015年10月29日签署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以购买由城市开发商开发的房屋,估计建筑面积为15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35平方米,公共区域和公共房屋共用15平方米。这些是复式房屋的上层和下层。按建筑面积计算,单价为每平方米4.8万元,总价为720万元。 袁先生,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进行首笔付款之前,卖方一直说购房张,这是70年的产权,第8页的合同第8条指定了以下声明:情况:确定原始合同编号并在签订合同时仔细检查以确保每个合同的内容一致;无论如何,买方必须至少拥有一份原始合同。商家没有交付原始合同,而是建立了在线合同以验证密码。更令人恼火的是,这部分的一楼只有70年的住宅物业,一楼只有50年的住宅物业,而且重要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地址也不正确。因此,B部分积极与A部分联系以进行谈判,并要求终止合同并偿还预付款,但A部分并未引起注意。

  乙方前往律师事务所办理调试手续后,仔细审查了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听取了乙方的陈述,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审判,确定了以下事实:

  1.根据《关于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的通知》的第2条,A部分没有当场向B部分提供原始的预售合同,B部分也没有在7天内向B部分提交原始在线提交表格从那天起。在线签名;

  2.根据《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8条,未经B部分同意,A部分不得建立用于查阅在线合同的密码;

  3.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站上公布的预售价为每平方米42,000元,但甲,乙两部分签署的购买价为每平方米48,000元。 A部分违反规定并未经授权提高价格;

  4)在签署预付商品房(住宅类)的预售合同之前,A部分始终表示这是70年的产权。合同的一条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商业房屋为住宅,土地使用权已转让。 70年来,这已导致B部分考虑其购买的复式财产的产权为70年。但是,在签署了支付首付款的合同之后,A部分还告知B部分,只有一楼的物业有70年的历史,而地下室是住宅物业。这是50年。显然,B部分对合同的主要内容造成了极大的误解。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的第54条第(1)款:“因重大误会而订立的合同有权要求法院或大众仲裁机构更改或取消该合同。” B部分可能要求法院或大众仲裁机构更改或取消。5)预售合同中A部分的地址标记不正确。如果A部分犯了重大错误,则合同的对象不正确。

  有鉴于此,我于2015年12月9日向该党发送了《律师函》,以解释其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投诉。在A部分无视他之后,我的经纪人B在法院提起诉讼。很快,A部分于2016年3月提起反诉。经过二次审判并等待法院判决,A部分知道自己正在赔钱,并积极地发现B部分同意偿还预付款。预付定金,希望B适用于从法院撤回诉讼。终,A部分和B部分于2016年6月6日达成协议。签署后,每个人都要求法院撤回索赔。在法院裁定可以撤消诉讼之后,关于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纠纷终于顺利进行。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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