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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称为企业内部法律顾问

2020-02-08

企业内部法律顾问

企业内部的法律顾问制度起源于1997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2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经统一考试合格,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并经注册登记,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根据国务院2014年8月12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取消了企业法律顾问的职业资格的考试制度。 [1] 

现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仍然有效并可聘为企业法律顾问。 [2]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了企业内部法律机构或法律顾问应履行的职责包括:

1、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3、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4、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进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业权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5、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zhuanli、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6、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7、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会推荐企业法律顾问担任董事会秘书;

8、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9、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10、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

11、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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