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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03-20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法院就处理贪污案件的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说明

  法令〔2016〕9号

  2016年3月28日通过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通过高人民法院第12次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从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规定,现就处理贪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进行说明

  第 一条贪污或者受贿额在三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的“金额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留,并处以罚款。

  贪污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并处以罚款

  (一)贪污救济、应急救济、防洪、优待、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款等特定款项的;

  (二)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而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追究的;

  (四)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绝交付赃物,或者不协助追缴业务,不能追缴的;

  (六)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的“其他较重情形”,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以罚款

  (一)多次受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失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

  (三)为他人谋求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额在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有本解释第 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

  受贿额在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有本解释第 一条第三款规定的,认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第三条贪污或受贿额超过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 一款规定的“金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

  贪污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三百万元,有本解释第 一条第二款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没收罚款或财产。

  受贿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三百万元,有本解释第 一条第三款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处以罚款或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受贿额特别大,犯罪情况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差,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损害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项规定的情况下,有自首、立功、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过、真诚悔恨、积极撤销赃物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场合,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缓刑2年。

  符合第 一项规定情况的,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等判处死刑缓刑2年,同时审判在死刑缓刑2年期满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不得终身监禁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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