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劳动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有: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单)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工作证》和《服务证》;(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登记表》、《登记表》等招聘记录;(4)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第(1)、(3)、(4)项的相关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
处理劳动争议的范围有哪些?
(一)因辞退、开除、开除职工、辞职和职工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头一审判决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法定(指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与原告关系证明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以备查验。没有身份证的,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起诉人得要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此,相互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劳动者可以作为原告提起劳动争议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