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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盖章产生的六大合同纠纷!

2022-12-28

  合同盖章产生的六大合同纠纷!
  一、一方盖章,另一方不盖章。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合同无效。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如果被封方依靠本合同履行,并为合同的履行做了财力、物力上的准备,造成自己的经济损失,那么被封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未封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未盖章,但另一方已实际履行合同,且对方接受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成立。相关规定讲述,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签字或者盖章前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二、一方提前盖章空白合同。
  这种情况与前面一种情况的区别在于,前一种情况下,双方实际上对合同条款进行了仔细的协商,合同当事人是具体的,而后一种情况下,一方事先拟定好合同条款,加盖公章后发给另一方,对方并不具体。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要确定这个空白合同条款的性质。如果具体确定了这份空白合同的内容,包括了一份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并表明一旦对方承诺,盖章方将受这份意思表示的约束,那么这份合同条款就构成有效要约,因为它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规定。一旦对方在合同上盖章或者实际履行合同,就视为合同成立。空白合同不符合要约要求的,只是要约邀请,对方盖章将视为要约,而不视为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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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
  通常情况下,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加盖被代理人的印章,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但是,现实生活中的情况更复杂。很多单位将盖章后的空白合同连同盖章后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交给第三方,委托代理事项完成后,未能及时收回盖章后的空白合同或授权委托书,导致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四、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分公司印章。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如何成立?如何承担责任?实践中存在差异,
  有的法官认为,由于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分支机构有自己的印章,但法院仍然要变更当事人,将分支机构的上级机关(法人)变更为当事人,使其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订立合同的资格,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实际上,这种情况时有发生。比如某银行某支行与他人订立了借款合同,并加盖了该支行的印章。显然,银行的分支机构是合同的一方。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有权起诉和应诉。基于上述原因,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并盖章的,应当列为合同当事人,先责令其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未支付的部分由法人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践中,要正确区分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行使法人部分职能的部门,法人的职能部门实际上是法人本身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不能独立于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例如高校的部门;部委的司局);法人的分支机构就不同了。分公司作为经济实体,原则上应依法登记注册。在此基础上,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独立于法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于上述差异,法人职能部门的印章与其分支机构的印章也有所不同。虽然法人的职能部门签订合同并加盖自己的印章,但合同的当事人是法人而不是其职能部门,合同责任当然由法人承担。
  五、私人印章
  由于私刻印章的人是单位工作人员,其私刻印章说明单位对印章管理不严,单位本身存在过错,因此单位应当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追究私刻印章者的责任。
  六、盗章印章
  盗印和私刻印章的区别在于,私刻印章的人是利用单位印章管理不严,通过开联来盖章的。换句话说,私自盖章之所以成功,是因为单位内部人员的帮助,或者盖章的人是单位员工;盗印是指签名人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印章,甚至采取非法手段窃取印章并使用。盗窃印章的行为和印章的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处。至于被盗印章方,因其自身过错,不应承担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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