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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丨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之诉
向道有法丨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之诉

向道有法丨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之诉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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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之诉 

                        ——作者:李应德


随着现代公司制度在我国的深入发展,同时伴随而来大量的公司关联交易,进而因关联交易引发的公司利益损害纠纷逐渐增多。因此,弄清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之诉(以下简称关联交易之诉)的相关问题,不仅对解决因公司关联交易引发的相关纠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推进公司治理也有重大影响。

    关联交易可能发生在具有权益关联性的商事主体之间,也可能在具有相互影响力的商事主体之间。任何一个具有关联交易,均在关联方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并在关联方之间产生了权益的转移,这种权益冲突与转移,是否产生了对公司损害利益,是关联交易之诉的重点关注点。事实上,关联交易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发生在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主体之间,本质上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另一方面,交易主体之间存在关联性,导致一方交易主体的意思可能被虚置,被虚置的关联交易,往往会损害公司利益。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是一种特殊的自我交易,也是一种利益冲突交易。事实上,公司关联交易与自我交易一样对公司治理具有相当的破坏力。

我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16条第一款(四)项明确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按《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将关联人分为两种:一是公司内部人,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二是与公司内部人有“关联关系"的人,“关联关系"是指公司内部人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在诉讼实践中,确定关联交易之诉的诉讼主体,往往是从判断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开始

    关联交易不仅影响公司独立经营能力,抗风险能力下降,而且,增加公司经营风险,可能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导致资金链断裂,甚至使公司破产。因此,在诉讼中,应当结合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章程、合同、相关协议的约定等进行关联交易判断,并举证证明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这是关联交易之诉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重点应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通过查账可以知道公司内部的资金流向、费用支出、票据往来等公司财产变动情况,是公司资产是否流失的有力证据。

由于法院审查公司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时,是以尊重公司意思高度自治的原则,审查的重点往往放在关联交易的法律后果上,只有当查明的交易后果确实损害公司利益时,才是法律所禁止的关联交易,否则,就是法律允许的关联交易。

《民法总则》第84条规定“营利法人的控股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法人的利益。利用关联关系给法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一条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无论是《公司法》第21条及其司法解释(五)的规定,还是《民法总则》第84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在关联交易之诉中,应紧紧围绕三大问题去着力:

一是是否是关联交易以及是否利用了关联关系?

二是关联交易中的关联人是谁?

三是是否给法人(公司)造成了损失以及损失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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