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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081丨房屋继承有诉讼时效的规定吗?
向道有法081丨房屋继承有诉讼时效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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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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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继承有诉讼时效的规定吗?          

  ——作者:蒋丽萍 律师


张某育有二子张一、张二,张某于2000年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去世后,张一、张二一直没有去办理房产证名字变更,张二一直居住在此处房屋。问,都2019年,张一还可以继承张某的房子吗?

现实生活中像张某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大多是因为遗留的房产面积不大,价值较低,子女成年后有足够能力买房而对遗留的房屋没有重视,但就目前房价来看,即使父母遗留的房子再小,也可能会产生其他的预期收益,如拆迁,出租等,因此,此类纠纷并不少见。
法理分析: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九十五条关于“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25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讼争房屋系遗产继承,在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的情况下,应视为接受继承,并不因时间长短,或其他情形推定产生变化。物权为支配性权利,其作用在于保障物权恢复圆满状态,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
本案中由于张一、张二均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遗产至今未进行分割前,房屋归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并不能因张二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而获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也不能剥夺张一基于接受继承而与张二共同共有张某遗产的权利。在继承后发生的财产分割纠纷,其侵犯的已经不是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对所有权的侵害。共有人分割争议房屋的诉讼请求权基础是物权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性权利,此种意义上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所阻断。
但根据法院处理的大量案件来看,不及时进行遗产分割,继承人的共有财产很容易被变更登记、转让等,此时所产生的纠纷实质是属于侵权纠纷,适用诉讼时效。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因此在继承事实发生之后应当及时分割遗产,以保护属于自己的遗产份额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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