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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089丨高空坠物的几个法律问题
向道有法089丨高空坠物的几个法律问题

向道有法089丨高空坠物的几个法律问题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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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者:李鑫 律师

近日,笔者所在的小区发生一件事,搞得人人自危,业主们每天都战战兢兢。一位老者从一幢高层路过时,突然从楼上掉下一个花盆,贴着老者的后背砸向地面,花盆摔得粉碎,幸运的是老者只是受到了惊吓,身体没有大碍。但这件事发生后,小区业主像集体没了安全感一样,绝不走楼边过,必须走楼下时头都仰着看天,有业主甚至在经过意外发生的楼栋时带上了头盔,让人啼笑皆非,又很无奈,这引起来笔者的思考。高空坠物一直以来都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高空坠物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虽然这些案件中致人损害的物件不同,但这些案件都具有损害性强、具体侵权人不明等特点,给城市社区及街道的公共安全带来很多安全隐患。

一、高空坠物案件的性质——侵权行为

高空坠物案件是指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建筑物、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所引发的案件。抛掷物品或因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这类案件在法律上是一种侵权案件。

二、高空坠物案件找谁赔——侵权行为主体

如上所述,高空坠物案件中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存在侵权行为就有行为主体,那么谁才是高空坠物侵权案件中的行为主体呢?笔者认为可将侵权主体归纳为以下三类:1.建筑物的使用人,具体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如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3.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三、高空坠物案件赔多少——损害事实

因高空坠物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损害事实要求以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生活费、抚慰金。

四、高空坠物案件如何证明——因果关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我国法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关于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既原告(受害方当事人)就侵权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被告(原告所诉的可能的侵权行为人)就侵权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告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

五、高空坠物案件中可能侵权行为人该不该赔——归责原则

笔者认为高空坠物侵权案件应当适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

六、高空坠物案件中可能侵权行为人能不能不配——免责事由

如果发生或者存在以下三种情形,可能侵权行为人可以免于承担赔偿责任:1.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3.不可抗力,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那么在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时更应当免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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