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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091丨案外人担保的三个问题
向道有法091丨案外人担保的三个问题

向道有法091丨案外人担保的三个问题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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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担保的三问题


近期我所代理的重庆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重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基本成功了结。鉴于我方迅速查封工程公司账户冻结其110万元,工程公司迫于无奈接受我方全部诉讼请求,现已支付钱款。虽然案件能圆满完结,但是案件过程中仍有值得注意的细节。

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工程公司提出要求我方立即解封银行账户,其以支票方式付款,同时提供一个担保人,在账户实际解冻后支票即可进账。我方当事人立即答应了这个和解方案,我也在当事人的急促催促下草拟了包括担保人和当事人双方的《三方协议》,微信发送给当事人后,三方签订协议并按此执行。整个过程仓促又有序的完成,虽然已经和当事人强调解封的风险,以及支票能否进账的风险,而且最后的结果也是很顺利的收到了款,但总觉得哪里不对劲。静下来想了一下,整个过程和我们通常的操作有出入,通常情况下我们已经冻结对方账户,对方主动提出和解,我们会在法官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调解书我们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对于诉讼或者执行程序中提供担保人,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案外人能否在调解过程中提供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在本案中如果我方和工程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工程公司提供的担保人同意是可以参与诉讼,并载明在调解书中,最为今后申请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二、本案诉讼过程中的担保人是否可以参与诉讼?


本案中如果工程公司不履行协议约定,我方可以追加担保人为被告,但追加被告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解释》规定:“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对当事人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可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是否准许由法院审查决定。


三、执行过程中提供担保人能否作为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自愿代偿债务是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如果本案处于执行阶段,像我们这样私下签订协议,是不能将担保人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需要另行起诉再执行。


以上是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关于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增加担保人问题的一些思考,以及一些容易忽视的风险点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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