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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121丨职工提前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向道有法121丨职工提前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向道有法121丨职工提前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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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提前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作者:罗晓平 律师

现在大多数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都是朝九晚六,但是日常生活中职员们都会比用人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提前一小时或者数小时从居住地出发,那在“上下班途中”如果遭受到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职工是否可以据此申请工伤认定呢?

基本案情邓某为一个公司的保洁员,上班时间为早上七点,但是她几乎每天都会提前一个小时到达公司开始工作,某日早晨五点多在去上班的途中被人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车辆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邓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邓某想申请工伤认定,不知道是否可以认定上?据此查询了案例,重庆市九龙坡法院也审理过一起类似的案件,情况略微有点儿不同的是该案的当事人是提前下班遭受到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法官在审理该案时认为提前下班属于违反单位劳动纪律的行为,单位可以给予职工相应的违纪处理,但违反内部管理行为,并不影响工伤性质,职工擅自离岗只是违反用工纪律,本身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构成工伤的法定情形,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根据法院的判决,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依据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由此,职工在提前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必须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邓某应当可以被认定上工伤。

如何判定是否是在“上下班途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根据该规定,职工是否构成工伤,主要是看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否在“上下班途中”,即是否符合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地点等要素,只要职工提前从居住地出发是为了上班完成工作任务而提前上班,那么在此途中所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符合上述“上下班途中”的时间、地点、目的三个因素,就应当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

根据已有的司法案例上看,这一规定是将发生工伤的情形由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延伸至上下班途中,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让职工可以在更加宽泛的范围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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