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一)主体资格平等:任何人,不分性别、民族、出身、职业、职务、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其民事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二)依法享有权利的范围平等:民事主体平等地适用民法的规定,其合法权益应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三)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平等:民事主体不得违反法定民事义务,否则就可能因此违法而受到法律制裁。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的民事主体。
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2.没有出生证明,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3.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自然人的死亡时间 1.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2.没有死亡证明,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3.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