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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3~15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3~15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3~15条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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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起止

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取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
(三)民事权利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第十四条 自然人权利能力平等

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一)主体资格平等:任何人,不分性别、民族、出身、职业、职务、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其民事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二)依法享有权利的范围平等:民事主体平等地适用民法的规定,其合法权益应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三)主体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平等:民事主体不得违反法定民事义务,否则就可能因此违法而受到法律制裁。在法律面前,没有特殊的民事主体



第十五条 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一)自然人出生的时间
1.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2.没有出生证明,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3.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二)自然人的死亡时间

1.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2.没有死亡证明,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3.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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