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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80~82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80~8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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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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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

第八十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营利法人应当设立权力机构。

      (二)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

      (三)权力机构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

      (四)权力机构行使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一)营利法人应当设立执行机构。
      (二)职责:
       1.召集权力机构会议;
       2.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法人内部机构的设置;
       4.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四)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的监督机构

第八十二条 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营利法人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
      (二)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
      (三)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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