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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61~164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61~164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61~164条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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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适用范围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一)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的类型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一)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二)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当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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