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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73~175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73~1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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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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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
(二)代理事务完成;
(三)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四)代理人辞去委托;
(五)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六)代理人死亡;
(七)被代理人死亡;
(八)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五)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死亡;
(四)被代理人死亡;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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