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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学民法丨《民法典》系列之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向道学民法丨《民法典》系列之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向道学民法丨《民法典》系列之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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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之

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向道律师:李念



【案例】

张先生的爱人去世早,膝下一儿一女,张先生名下有一套房屋。张先生早年写了一份遗嘱,将房屋留给儿子。后来张先生生病女儿尽心照料让他改变了主意,他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把房屋给女儿。生病后张先生的身体一日不如一日,思来想去还是想把房屋留给儿子,于是他又写了一份遗嘱,将房屋留给儿子。不久张先生去世了,收拾遗物的时候发现了三份遗嘱,儿子和女儿对薄公堂,都认为房子应由自己继承。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认定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房屋由女儿继承。

【民法典改变】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民法典对于遗嘱效力的认定出现了一些变化,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保障立遗嘱人的最后意志得以实现,更符合实际客观情况。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效力。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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