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同律师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82~187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82~187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82~187条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11-03
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
  • 产品概述
  • 性能特点
  • 技术参数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一)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三)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一)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二)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责任竞合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

(一)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二)请求承担侵权责任。
(三)两者不同时选择,只能选择其一。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责任优先承担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一)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二)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标签

最近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