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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96~199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96~199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96~199条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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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一)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二)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一)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二)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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