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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209~211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209~211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209~211条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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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一)不动产变动只有经过登记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不动产变动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国务院已于2014年11月24日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于2019年3月24日修订)。该条例规定的就是统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制度。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申请人提供必要材料的范围: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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