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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215~217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215~2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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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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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两个行为:

  ①债权行为;
  ②物权行为。
(二)如果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债权行为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并未办理物权登记,并不影响债权效力,物权变动的合同仍然有效,并不因为物权没有登记,而使物权变动的合同行为的效力发生影响。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和管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一)不动产的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

(二)不动产登记簿管理:

              ——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一)当事人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就能够证明自己是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物权的权利人;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登记簿不一致的,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四)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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