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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221~223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221~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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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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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一条 预告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一)预告登记与一般的不动产登记的区别:

1.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都是在不动产物权在已经完成的状态下进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则是为了保证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进行的登记;

2.预告完成后,并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只是使登记申请人取得请求将来发生的物权变动的权利;

3.预告登记后具有对抗效力,未经预告登记人的同意,出卖方当事人不能再处分该不动产。

(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三)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的90日内预告登记人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不再具有对抗效力。(①债权消灭是债权不复存在,如已经交付房屋合同义务履行完毕;②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是指具备了物权登记条件,可以进行物权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一)登记错误的当事人责任: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登记错误的登记机构责任:登记机构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的费用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一)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面积、体积、价款比例收取。
(二)2016年12月6日,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1.住宅内80元;
  2.非住宅内550元;
  3.证书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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