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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224~228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224~2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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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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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形式:①设立;②转让。
(二)动产物权变动的标志:交付占有。
(三)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特殊动产:①船舶;②航空器;③机动车。
(二)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形式:①设立;②变更;③转让;④消灭。
(三)特殊动产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简易交付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简易交付是指交易标的物已经为受让人占有,转让人无需进行现实交付的无形交付方式。
(二)简易交付,须发生在受让人已经占有了动产的场景,仅需当事人之间就所有权转让达成合意,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三)转让人将自主占有的意思授予受让人,受让人就从他主占有为自主占有,以代替现实的交付行为,就实现了动产交付,实现了动产物权的变动。
(四)简易交付就是观念的方式授予占有的一种交付形态,免除了因现实交付所带来的麻烦,达到简易交付程序、节省交付成本的目的。



第二百二十七条 指示交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一)双方当事人达成动产物权变动协议。
(二)作为交付标的动产,在物权交易之前就由第三人占有。
(三)出让人对第三人占有的动产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四)出让人能将对第三人占有的动产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
(五)双方当事人约定指示交付的,负有交付义务的出让人就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代替交易标的物的现实交付,完成观念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占有改定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一)在动产物权交易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的约定,由出让人继续直接占有该动产,使受让人取得对于动产的间接占有。
(二)动产物权变更时间点:自该占有改定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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