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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村委会、居委会应该做的5件事
《民法典》规定村委会、居委会应该做的5件事

《民法典》规定村委会、居委会应该做的5件事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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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

村居该做的五件事 
文:周武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同时被《民法典》吸收进来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九部法律规定同日废止。在许多人以为《民法典》就是对前面九部法律简单汇总。其实它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与村委会、居委会也密切相关。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我国社会基层人民群众的自治组织,他是平时生活中和我们联系非常频繁的组织。在依法治国的当下,既要做好服务工作,也要减少不必要的基层负担。《民法典》无疑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关于村委会、居委会法律规定在《民法典》的总则部分,是有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章节里面。我总结梳理后发现,它能够依法做如下事情:

一、《民法典》第24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辖区里一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民法典》第27条规定,在某种情况之下,它有权决定谁来担任其辖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三、《民法典》第28条规定,在某种情况之下,它有权决定谁来担任其辖区某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四、《民法典》第31条、第34条规定,在某种情况之下,它有权担任其辖区某个被监护人的临时监护人。

五、《民法典》第32条规定,在某种情况之下,它有权担任其辖区某个被监护人的监护人。

尤其是当我们在遭遇人生重大变故,特别是车祸、疾病的打击之下,人是显得非常脆弱的,这个时候我们就可能“变傻”。在人生的迟暮之时,人也有可能“变傻”。医学上称为“老年痴呆”的人,法律上讲就是这个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总结出,在自然人的民事方面的行为能力的时候,包括三种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需要特别需要监护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这类特殊人群的合法利益,法律规定必要的时候,主要是这三类人的父母、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兄、姐、其他近亲属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时候。法律赋予村委会、居委会就可以依法行使上述权力,从法律意义上讲,村委会和居委会是“助攻手”,近亲属是“主攻手”。法律规定村委会、居委会的责任是兜底责任,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保证。这是细微之处的社会主义法治服务于人民群众、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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