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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需要了解哪些问题

2019-09-09

  关于侵犯人身权刑事补偿恳求受理条件 根据国家补偿法第17条规则,公民恳求刑事补偿应当以“撤消案件、不申诉或许断定宣告无罪间断清查刑事责任”为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补偿恳求人是在刑事诉讼程序完结之后才提出补偿恳求,补偿责任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补偿委员会一般也要求补偿恳求人提交司法机关撤消案件抉择书、不申诉抉择书或许无罪断定书,才受理补偿恳求。

  这可称之为受理刑事补偿恳求的实质要件。对补偿恳求人而言,则要根据间断清查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文书,提出补偿恳求才华获得受理。这可称之为受理刑事补偿恳求的方法要件。

  上述规则完结了刑事补偿恳求的受理从方法要件向实质要件的严峻改动,不只确保补偿恳求人的补偿权利,避免“救助无门”,并且较好地处理了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补偿程序的联接问题,能有效地标准刑事诉讼中公权利的运用,将在必定程度上减少“疑罪从挂”侵犯当事人权利的现象,使国家补偿法的权利救助确保功用得以发挥。关于侵犯工业权刑事补偿的查看规划。

  在第2条的基础上,《解说》第3条进一步明晰了侵犯工业权的刑事补偿查看规划。根据刑事诉讼法,将7种侵犯工业权的现象归入刑事补偿查看规划,确保工业权遭到危害的补偿恳求人有权获得国家补偿。如该条规则,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许逮捕方法.

  在清除、撤消强制方法或许强制方法法定期限届满后逾越一年未移交申诉、作出不申诉抉择或许撤消案件的;未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许逮捕方法,立案后逾越两年未移交申诉、作出不申诉抉择或许撤消案件的;对收效判决没有处理的工业,或许对该工业违法进行其他处理的等7种现象,且办案机关未依法清除查封、扣押、冻住等方法或返还工业的,归于侵犯工业权的刑事补偿规划。适用《解说》第2条和第3条应当留心的问题。

  适用《解说》第2条和第3条应当留心三个问题: 一是根据《解说》第2条和第3条规则发起国家补偿程序,只是标明补偿恳求人的程序性权利得以完结,并不意味着必定给予国家补偿,是否可以获得补偿,还需要看立案后的实体性查看效果。

  二是根据这两条规则发起国家补偿程序,虽然或许会给对刑事办案作业带来必定影响,可是可以起到确保权利和标准司法的效果。别的,我国刑事诉讼法未规则“一事不再理”原则,补偿恳求人获得国家补偿后,发现新根据、符合追诉条件的,发现新的实际和首要根据的,仍然可以从头发起追诉程序,从头追诉被作有罪处理的,对现已收取的国家补偿金依法应当追回。

  三是根据这两条规则,并不意味着补偿恳求人可以直接到法院补偿委员会恳求补偿。按照国家补偿法的规则,补偿恳求人首要必须向补偿责任机关提出补偿恳求,补偿责任机关逾期不作抉择或许补偿恳求人对其补偿抉择不服的,可以恳求上级检察院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抉择或复议恳求人不服复议抉择的,才华进入法院补偿委员会审理程序。关于违法刑事拘留的补偿规划

  《解说》第5条规则了违法刑事拘留补偿,与国家补偿法第17条第1项的规则保持一致。违法刑事拘留,包含违反拘留的条件、程序和时限适用拘留方法。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则的拘留条件,是指违反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4款、第75条第2款、第80条、第163条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则的拘留程序,是指违反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4条、第90条、第163条、第164条等。当然,违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标准性文件规则的拘留条件和程序也应归于违法刑事拘留。

  《解说》第5条第2款还对超期拘留的补偿期间作出规则,明晰补偿起算点自拘留之日起算,而不是只是只补偿超期的天数。关于无罪羁押补偿的规划

  根据国家补偿法的规则,再审改判无罪,原判惩罚现已实行的,国家承担补偿责任。实践中存在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树立、拘禁期限超出再审断定断定刑期的现象。从表面上看,该补偿恳求人仍然是罪犯,不符合无罪羁押补偿的条件。但实际上无罪羁押补偿是针对单个的违法实际是否树立而言的,在这种现象下,虽然被超期拘禁的公民并非完全无罪,但由于其间的部分罪名现已不树立,仍应遵照无罪羁押补偿原则。《解说》规则,公民对超期拘禁恳求国家补偿的,应当抉择予以补偿。关于免责条款的适用

  国家补偿法第19条规则了国家不承担补偿责任的现象,但该条规则较为原则,关于实践中怎样正确适用存在不同知道,有的补偿责任机关以此来躲避补偿责任。《解说》对免责条款适用进行了约束。

  一,按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则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73条第2款规则不清查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承担补偿责任。可是,对申诉后经法院错判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已实行的,法院应当对该断定断定后持续拘禁期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现象予以补偿。

  二,明晰免责条款适用的举证责任。即补偿责任机关以公民存在故意虚伪供述、假造其他有罪根据或自伤、自残等行为为由,主张清除补偿责任的,应当就该免责事由的树立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故意作虚伪供述的问题,不能把早年作过有罪供述,一概确定为故意作虚伪供述。只需查明行为人片面上确实出于故意,并作出了与客观本相不符的供述并导致被羁押或判处惩罚的,才华依法确定为故意作虚伪供述。关于特别现象下补偿责任机关的确定

  国家补偿法修改后,承担补偿责任的机关是比较明晰的,但因司法活动比较复杂,加之存在一些司法不标准的问题,导致知道上产生分歧。比如,公安机关对公民采用拘留方法后,检察机关又采用逮捕方法的,或许对公民采用拘留和逮捕方法后,审判机关曾作出有罪断定的,在公民终究断定无罪的现象下,由谁作为补偿责任机关存在不同知道。再比如,根据国家补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则,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断定的法院为补偿责任机关。但一些当地二审发回重审后,法院没有作出无罪断定,有些是检察机关撤回申诉作不申诉处理,还有些案件被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这类案件由哪个机关作为补偿责任机关,各地做法纷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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