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律所||别再上当了。工伤认定的六大误区你都知道吗?
工伤认定纠纷是工伤案件中数量Z多的,工伤认定和处理专业性强,容易导致误判或误解,给劳动关系的稳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笔者根据日常法律实践,选取工伤认定中容易出现的一些误区,结合案例进行对比解读,以供读者参考。
误区一:所有违法伤害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张按照公司私车公用政策购买了自己的车,自己开车上下班。一天上班路上,因为张然闯红灯,对方违规变道,双方避免了一场交通事故。后来交通部门认定张负事故一半责任。单位认为,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条例》造成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应认定为工伤。
解读:违法伤害可能被认定为工伤。原《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害视为工伤,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对该条进行了较大调整: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伤害视为工伤。而且工伤排除条款明确规定为:“故意犯罪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与原规定相比,删除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将“犯罪”定义为“故意犯罪”。根据上述规定,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再区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只要员工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没有法律排除,一般都认定为工伤。上述案件中,张本人虽有过错,对交通事故负有部分责任,但Z终仍属工伤。
此外,在实践中,一些企业认为,如果工伤是由于职工的过错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企业无需承担工伤责任。这种观点也是不恰当的。事实上,认定工伤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核心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则上,即使员工存在过错,违反了企业的操作规程或行为规范,只要不处于自杀、自残、故意犯罪、醉酒、吸毒等法律排除情形,一般员工。
误区二:如果用人单位不承认员工的伤害是工伤,员工就很难被认定为工伤,因为他无法提供证据。
案例:刘是一家建筑公司的工人。2009年8月,他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导致肋骨全部断裂。5个月后,刘痊愈出院,要求公司为他申报工伤认定。但公司认为刘受伤已超过一个月,没有申报的义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受刘的自我申报后,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该公司不仅否认刘某受伤属于工伤,而且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过调查,认定刘的伤情为工伤。
解读:本案中,建筑公司拒不承认刘某的伤情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查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由此,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在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地点受到非工作原因的伤害,用人单位不能证明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推定劳动者的伤害为工伤。
误区三:只要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就不再承担任何工伤费用。
案例:某咨询公司正常为李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工伤保险。李在工作中滑倒骨折,被认定为工伤后,单位明确告知已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工伤保险报销,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解读: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进行了较大改变,如原规定的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外就医所需的交通、住宿费用,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并确认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由原用人单位变更。
但工伤职工在带薪停职期间的工资、期间的护理费,以及在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相关费用,提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仍由用人单位承担。
因此,即使公司为李购买了工伤保险,也不代表公司对员工的工伤不用承担任何责任,部分费用仍须由公司承担。如果企业想进一步降低其可能承担的工伤风险,可以考虑购买适当的雇主责任险,以补充企业在工伤保险之外应承担的工伤。
误区四:只要是在工作场所受伤,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案例一:肖某在一家建材厂做会计。2009年11月10日,肖某到工地给员工发奖金。一名员工对工厂给他的奖金数额不满意。他与肖某发生争执,并与肖某大打出手。肖某躲闪不及,头部受伤。他被医生诊断为脑震荡。
案例二:2009年4月13日晚7点,超市促销员郑在超市内与一男子交谈。后来两人开始争吵,随后该男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刺向郑某,致其肺部大出血。经查,该男子是因纠纷受伤的郑某离异丈夫。
解读: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肖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不能。两人都是在工作场所受伤,结果却大相径庭。《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肖某因履行工作职责发放奖金受伤,郑某因个人原因受伤,故前者可认定为工伤,后者不能。相关医疗费用只能依据民事侵权责任向其前夫索赔。
误区五:员工不按规定路线上班,已经获得全额损害赔偿,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例:郭平时上下班乘坐公司班车。有一天,因为赶不上公交车送孩子上学,我坐公交车去上班,中途换车时被一辆出租车撞倒。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鉴定,出租车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全额赔偿郭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郭出院后,要求所在单位按工伤发给一次性伤残津贴,并支付住院期间工资。公司认为,郭不是上下班的班车路线,不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即使认定了工伤,由于郭已经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厂也不需要对郭进行工伤赔偿。
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旧法对上下班“必经路线”的限制。在此,笔者建议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理解“上下班的路”,将“上下班的路”理解为“上班的路”。本案中,郭应当认定为工伤。
误区六:工伤赔偿和第三方侵权损害赔偿竞合时,工伤职工不能同时享有两者?
解读: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工伤待遇不能与交通事故赔偿金重复享受。但《工伤保险条例》不再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各地在试行中有不同的理解和处理方式。目前上海的司法口径限定为两者兼得,即除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按照民法原则和同一赔偿项目原则扣除外,其他赔偿项目如一次性给付项目、专属项目等全部按照两者兼得原则予以支持。
建议和对策
由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工伤案例。如果企业不了解法律条文的细节,甚至误解法律条文的规定,很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影响企业形象,还会破坏劳动关系的和谐,增加企业发生劳动矛盾纠纷的风险。
虽然企业参加了工伤保险,但部分工伤保险待遇仍应由企业自行承担。如何有效降低易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或行业因工伤事故带来的风险?
作者建议:
(1)对于高危岗位的员工,企业可以给这些人投保,发生意外时,保险公司负责赔付;(2)对于事故责任频发的企业,建议投保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保险是以企业的责任为保险主体,以企业自身为投保人、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险。企业通过参加这种商业保险,可以更好地实现工伤保险的责任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