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关系是否破裂为分界线。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真的破裂,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好的可能性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关系已经破裂。一方坚持离婚,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的婚姻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关系,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不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关系,难以共同生活。
(三)婚前隐瞒患有精神病,婚后无法治愈,或者婚前明知对方患有精神病而结婚,或者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患有精神病,长期无法治愈的。
(4)一方欺骗另一方,或在婚姻登记中欺骗取得结婚证。
(5)结婚登记后,双方未共同生活,没有和好的可能。
(6)包办或者买卖婚姻,婚后一方立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夫妻感情的。
(7)一方通奸或与他人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确无可能的,由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经批评教育处罚,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由过错一方起诉离婚。
(8)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离婚的。
(9)夫妻一方喜欢放松,讨厌工作,有赌博等不良嗜好,不履行家庭义务,经多次教育拒不改变,致使夫妻共同生活困难的。
(十)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1)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经公告后发现无下落的。
(十二)被对方虐待、遗弃,或者被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拒不改变,对方不理解的。
(13)夫妻感情确因其他原因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