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及原因可以归纳如下:
一、特点
一方主体特定: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起诉方多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相对较少。这主要是因为贷款人主要是银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而被告则多为自然人。
贷款期限短、数额大且有担保人:
借款人借款多是因为急需现金,所以贷款期限较短,少则一年,多则两年,Z长也不超过两年。同时,贷款标的额通常较大,并且均有担保人,担保人人数多为两人以上,且均为连带担保。
金融部门起诉不及时,贷款续贷转贷现象多:
部分被告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导致金融部门在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时,不能及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贷款到期后,借款人迟迟不还,金融部门在诉讼时效内也不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而是逾期后才发催收通知。
送达难,审判周期长:
金融借款诉讼案件面临送达问题,由于被告人数多,包括债务人和众多保证人,且部分自然人或企业负责人下落不明,导致诉讼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案件审理周期被拉长。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金融机构胜诉率高:
金融机构对外贷款都会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保留完整的书面资料并做好档案管理,因此在诉讼中掌握着主动权。对于到庭的被告,一般对借款事实表示认可,但由于没有还款能力,希望银行给予延期还款或减免利息。
判决生效后,案件普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债权实现率低:
判决生效后,负有还款义务的当事人很少能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导致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由于执行难,如抵押房产是被执行人的住房等原因,导致金融机构债权受偿率低。
二、原因
金融部门信贷管理存在漏洞:
贷前审查不严,未充分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贷能力,盲目放贷。贷后监督也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借款人的违约行为。
借款人法律意识淡薄:
借款人只顾自身利益,不信守合同,合同到期后有能力还款却拖欠不还。有的借款人甚至将贷款挪作他用,如挥霍或赌博等违法活动。
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
担保人因法律知识欠缺,不了解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有还款能力却拒不承担保证责任。许多担保人认为担保只是履行手续,不明白一般担保与连带担保的区别。
经济政策原因:
国家加强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和对金融市场的整治力度,促使银行等金融部门加强了收贷工作,也间接导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多。
综上所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主体特定、贷款期限短数额大有担保人、起诉不及时等方面;而其原因则主要包括金融部门信贷管理漏洞、借款人法律意识淡薄、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以及经济政策影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