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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与工伤
劳动争议与工伤

劳动争议与工伤

  • 所属分类:公司治理
  • 发布日期: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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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定义与争议:

      工伤的赔偿和别的人身损害赔偿依据的法律有很大的区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关系。

  先来看一下在工伤中有哪些法律依据?按照法律层级、效力由高到低的顺序:

  一,《社会保险法》它是我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并予以公布,于2011年7月1日实施。它在我国立法体系中属法律范畴,效力等级仅次于宪法。

  二,《工伤保险条例》,它是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公布实施,新修订在2010年12月20日,它在我国立法体系中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效力次于法律。

  三,工伤的赔付适用大量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比如: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伤认定办法》。重庆市政府颁发的(渝府发〔2012〕22号)于2012年1月1日实施的《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四,工伤的赔付适用频率多的是大量的规范性文件,它们通常是结合地方实际,从便于操作的角度出发来制作文件,比如:重庆市人社局发布的渝人社发〔2009〕220号: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比如:2004年10月15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五,各级法院对外、对内发布的解释、批复、会议纪要,它们对于计算工伤赔付有更直接的影响。比如:2011年1月1日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统一三人侵权工伤赔偿案件裁判标准”问题的答复,

  由此我们可以大致归纳出工伤赔付的法律有如下特点:

  一,适用法律的范围比其他法律关系更广、更庞杂、法律的层级更低、有很强的地方性、政策性、变化更大需要随时予以关注。

  广:从纵向来说的,法律、国务院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文件、会议纪要、解释与批复

  庞杂:主要使用大量地方规章来作为,我们律师实务中,计算具体赔偿数据,它们很庞杂,需要慢慢梳理

  层级低:文件大量在赔付中使用,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属于低层级!

  地方性、政策性: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地方政府部门在具体制订赔付标准的不确定性、考虑的侧重点不一致造成的。

  变化的、及时关注:有时候往往一次会议就出台一个重大文件,对我们的赔付工作影响巨大,究其原因主要是制定者类文件不需要广泛的征集社会意见、体制内的封闭性决定的、应对方法:长期关注相关部门的网站的新发布,多与同行交流、多与相关从业人员的交流、多看报

  二,有时地方规定和上级规定不完全一致,甚至互相矛盾,难以适从。

  比如:有关车辆挂靠中发生的工伤事故的问题规定。就是显对立的例子,

  2004年12月3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十二条 在客运汽车挂靠公司营运中,车主聘请的驾驶员或售票员与挂靠的汽车运输公司之间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驾驶员或售票员在工作中受伤,挂靠的汽车运输公司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007年12月3日 [2006]行他字17号)

  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再比如,工伤涉及三人侵权的赔付时候,重庆市和全国其他地方就不一致,差别很大。

  重庆市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5年12月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466次会议通过)

  3条:赔偿权利人已获得三人民事赔偿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三人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部分。

  高法院规定: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二条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六条中规定,均认可了三人侵权工伤赔偿,受害人可获得双份赔偿的原则。高人民法院作出(2006)行他字12号答复,是对这一原则的重申。

  后,关于退休人员返聘发生工伤事故,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付的问题,也不一致!

  重庆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1条离退休人员受本企业返聘或其他企业聘用,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返聘企业或其他企业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法的规定: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梳理清楚上述法律关系、以及特点后,我们进入正题,具体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具体赔偿项目: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停工留薪待遇

  5、生活津贴

  6、护理费

  7、住院伙食补助费

  8、交通费

  9、鉴定费

  10、医疗费

  11、续医费

  12、残疾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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