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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道有法079丨详解工伤认定及相关赔偿项目与标准
向道有法079丨详解工伤认定及相关赔偿项目与标准

向道有法079丨详解工伤认定及相关赔偿项目与标准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19-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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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及相关赔偿项目与标准  

           ——整理人:罗晓平 律师

随着法律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很多人都知道了职工在受伤后要去社会保险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那么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工伤认定程序都有哪些呢?认定上工伤之后可以要求些赔偿呢?

工伤认定的程序: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一个月)—受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等人申请工伤认定(一年)—经认定确认为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鉴定标准计算赔偿项目及金额。

一、工伤认定基本步骤、资料、时间

工伤认定是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遇有特殊情况可以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申请时限适当延长(重庆市是最多延长30日);若用人单位未按上述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等人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有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就是申请工伤认定的最初、最基本的程序。那么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的资料有哪些呢?(1)应当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2)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时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3)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若一次性提交完整的材料之后的工伤认定时间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明确的,具体就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法律规定受伤职工应当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等级计算赔偿数额。职工经认定确为工伤的,并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因为劳动能力鉴定是受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前提,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这些鉴定结论是计算工伤赔偿项目最重要的依据,因此劳动能力鉴定是绝对不可以忽略的一步。 

三、工伤赔偿项目及标准

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及应当支付的费用是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根据上述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伤职工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计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至六级伤残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注意退休年龄)等。但是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项目、赔偿计算方式也不同,重庆市的工伤赔偿计算基数有一部分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的。

2019年重庆市职工工伤赔偿计算方式及计算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计算标准为: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6、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备注: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对5-10级的工伤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1、五级伤残=用人单位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社平工资)*12个月

2、六级伤残=用人单位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3、七级伤残=用人单位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

4、八级伤残=用人单位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5、九级伤残=用人单位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6、十级伤残=用人单位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并注意法定退休年龄)。其计算公式为:

1、五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

2、六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

3、七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4、八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5、九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6、十级伤残=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备注: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计算标准及公式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6、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备注:一至四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六级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资=本人工资*停工留薪月数;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受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六)医疗费

计算标准:医疗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为费用金额进行主张;

(七)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伙食补助费=8元*人数*天;

(八)交通食宿费

1、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食宿费,计算公式为:伙食补助费=50元*X人*X天,食宿费=100元*X人*X天;

2、交通费(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九)护理费

计算公式: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亲属进行护理的,有收入的以其实际收入为准进行主张;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重庆市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30%

(十)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

10、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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