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罗晓平 律师
案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王某(男)与李某(女)于2016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并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是今年年初以来,由于王某经常外出出差、晚归,李某怀疑王某有外遇便经常发生争吵,在今年5月,双方再次激烈争吵后,李某要求王某出具一份书面承诺表明:“如本人之后再婚内出轨,离婚时婚后所有的财产归妻子李某,本人自愿净身出户”。现在王某向李某提出要求离婚,李某要求依据该承诺书将婚后所有财产归李某所有。这个案例中作为丈夫的王某向妻子出具了一份类似“忠诚协议”的承诺书,那么此时李某是否可以以该承诺书作为依据要求王某将婚后所有财产都给李某呢?
分析:从该份承诺书的内容来看,王某出具该份承诺书承诺的是若其在婚内出轨,则离婚时婚后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本人自愿净身出户,本质上就是一份对于其将来若再次违反夫妻之间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的婚内财产处分的协议,其实就是属于人们常说的“忠诚协议”;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款所规定的忠实义务,应该是一种情感道德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虽然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若忠诚协议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离婚自由,则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的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既包括结婚自由又包括离婚自由,以协议的方式限制对方离婚自由,将放弃全部财产作为离婚的条件,其本质就是限制了公民的离婚自由,此时“净身出户”是无效的,另若当事人以合同契约的方式剥夺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这一宪法基本权利,忠诚协议也应当是无效的。
因此,上述案例中的“净身出户”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依据。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中的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对方放弃共同财产,法院一般也会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但是如果协议中这么写,则可以以该协议做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依据:“如果一方出轨,则婚内所有财产所有权归另一方所有。”因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样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都是具有约束力的,那么此时只要出具的“净身出户”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以婚内财产所有权作为对象,附条件的约定归谁所有,不涉及人身等其他问题,既不违反法律法规,又不违背公序良俗,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