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女士的女儿小果与小镇青年孙某认识后,孙某提出要与小果结婚被拒绝。孙某情急之下,威胁小果,声称如果不答应,就杀她全家。小果受迫之下,无奈与孙某结婚。婚后,孙某时常打骂小果,小果却隐忍不言。王女士见女儿的处境艰难,便向法院申请撤销孙某与小果的婚姻,却没有得到法律支持。
律师建议,王女士应该尊重女儿小果的意见,如果小果愿意,可以以她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婚姻。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由受到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都不能代为行使。对此,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因此,王女士越殂代疱的行为当然会被法院驳回。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受胁迫而结婚是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本案中,小果是因为受到胁迫而与孙某结婚的,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情节,法院会受理的,并会支持小果的请求,作出撤销婚姻判决,保护小果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第二款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