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同律师

向道有法136丨没看懂判决书,熊哥很困惑
向道有法136丨没看懂判决书,熊哥很困惑

向道有法136丨没看懂判决书,熊哥很困惑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4-03
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
  • 产品概述
  • 性能特点
  • 技术参数

没看懂判决书,熊哥很困惑

        ——作者:皮戈   

熊哥的官司赢了,法院判决对方支付三个季度的租金两万元,还加上六千块钱违约金。熊哥很高兴,一再感谢我,要我一定到他那边去耍。我说,就一个小官司,还收了你五千块钱的律师费,没什么好感谢。熊哥笑着说,我帮他解决的是大问题,钱也是对方出的,他不亏。我不知道他是不是理解错了,但在那种情况下,事情圆满解决,他的烦心事也翻了篇,于是,也就没说什么,继续与熊哥拉着家常。熊哥是我的学长,重庆人,非常优秀,大学时过了英语六级、计算机三级B、第一批党员、班长,还在我们那个纯粹工科的院校里耍了朋友。毕业后,熊哥去了南方,在技术线上干得风生水起,这不,去年才在重庆买了套投资房,为了撇脱,找了一家包租包装修的公司来打理,就遇到了麻烦。
判决生效后,对方一直没理睬,又激起了熊哥工科男的偏激。先是咬牙切齿地骂对方办事人员是言而无信的小人,对方公司纯粹是靠诈骗为主业的犯罪团伙,然后要我再帮他打官司,把对方抓起来投进监狱。我说,打官司的话我又要收律师费了,况且这个事情构不成抓人,只要对方公司还在正常营业,让法院强制执行就可以了。熊哥说,反正律师费是对方出,就陪他玩玩。这下,我就得解释了,我说,法院一般不会主张律师费的,上次那个判的是违约金。
熊哥很诧异,把判决书再读了一遍,勃然大怒。先说法官判决不公,合同上明确约定要赔一年的违约金,还要赔付律师费等,现在判决书上压根没有主张违约金,就主张了律师费。然后,又说这样的判决就是助长了恶人,助长了社会的歪风邪气。甚至,我从熊哥的话中,听出了他对我的些许不满,似乎在埋怨我没有给他争取到“应得”的利益,没有支持他正义”的观点
我知道,这时,我该好好地跟他解释法律、普及人文知识了。
首先,我说,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着眼是社会,而不是个人。熊哥与租赁公司的只是双方的一个合同履约问题,一方面没有多大的社会影响,另一方面也不存在多大的损害,根本够不上刑事案件。这种事情,双方按合同约定执行就行,若有争议,就按合同约定到法院或仲裁庭做个裁判,法官或仲裁员查清事实,依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调解或判决。在法官看来,就是一个不能再简单的案子,一个法官按照简易程序,不需要律师也能查清事实,连诉讼费都减半收取,所以对律师费一般都不会主张。但对仲裁来说,仲裁庭是民间机构,所有费用均是由当事人承担,仲裁员是各个行业的专家,很多还是律师,所以,他们更能理解律师和律师费在其中的关系,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一般都能得到主张。另外,法官和仲裁员的角色不同,导致他们的观点不一致,法官总要将案件放在整个社会系统和司法程序中去考虑,判决时要考虑案件本身和案件之外的后续影响,而仲裁员是专业领域的临时组合,他们往往按照契约论的观点,只关注这本次的事务。
其次,我说,法官是站在争讼双方的第三方,除了保护原告的利益,还要照顾被告的公平。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双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法官眼中,在未形成观点之前,一定不会厚此薄彼,而一旦表现出态度,就会被另外一方认为不公平,所以法官在判案前,会严格按照程序,让双方意见得到充分表达,让事实在论证中自然得出,因为法官知道,只有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他判案的客观。而我们当事人,在不断强化自己的正确和正义的过程中,已经将对手看作敌人,看作十恶不赦的坏人,所以,对法官抱有巨大的期望,期望法律来主持他自己的“正义”。而律师,是当事人的委托人,往往在办案过程中,入戏太深,随着当事人情绪的起伏而波动,甚至还与当事人交相辉映,互为正反馈,将情绪放大。所以,即使我是你的律师,我也要占在法官的角度来思考,只有这样,才能让我们的官司能正常地“赢”。因此,在这个案子的整个过程中,我从来没有对熊哥说他的全部诉求能得到主张,一致引导他寻求一种合理的解决方式,寻求一种内心的平衡。说到底,这是中庸,所为中庸,并不是在两个极端找折中点,各打五十大板,这样的判决双方都不会满意;中庸其实是在两个极端之间找到的那个一矢中的平衡点,关键是那个射箭的人,也就是说,中庸不是态度,而是能力。法官和律师的中庸,就是找到双方当事人内心的那个平衡点,只有法官和律师的默契配合,法官瞄准,律师引导,才能做到中庸。律师看待官司的胜负,不是为当事人谋得了多大的利益,而是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一方面,诉讼是客观利益的零和博弈,为我方谋到的利益就是对方的损失,即使一审得到了主张,对方一定会要求二审,陷入永远解决不完的矛盾之中;另一方面,诉讼的主观利益是可调的,法律的作用是“定愤止争”,是安抚双方的情绪。
第三,我说,法官判罚违约金,是遵守内心的确认,是一种主观行为。我们这个是合同官司,打的是违约之诉。违约之诉,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从这个角度上说,熊哥的理解是正确的,法官就应该判对方支付3万元的违约金,还有律师费。但是,合同法明确规定,当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可以调整。因此,违约之诉,违约金判罚的高低,又被抓到了法官手中,靠法官的自由心证了判决。那么,法官的自由心证又是靠什么来支撑,我要说,是法律良知。
法律良知,是法律+良知。先把它分解,再进行组合,就能认识法律良知。法律是什么,有人说是“国王”,有人说是“最高统治者”,说到底,法律就是外在的规则。良知是什么,良知是一种伦理,伦理是神判论、直觉论、情感论、利己论、义务论、契约论、功利论和德行论等八种学术观点的百家争鸣,说到底,就是内心的规矩。当内心的规矩与外在的规则结合,就是法律良知。
判决书上,其实分明写着法官的法律良知。法官判案,应尽量体现公平正义,尽量让各方都能满意。因此,即使是合同纠纷,法官也是将其分解为侵权和违约两部分,这两部分虽然在案由上不竞合,相互排斥,但在对经济责任的判罚中,就需要先分后合。侵权导致损失,有多少就可以算多少;而违约的违约金,就有一个30%的阀值,这个阀值是法院在无数的判例中摸索出来的“中庸”数据,超过这个值,违约方就会觉得有失公平,未达到这个值,守约方就会觉得有违契约精神,不能达到惩罚不诚信的目的。而在违约之诉中,有些损失和违约金是很难区分的,比如律师费,当事人的确产生了花销,算是损失吧,但这种花销可不是必须的,而只能算当事人购买的额外服务。因此,聪明的法官,一般就会将能够有证据证明的直接损失刨开后,其余的间接损失、违约金等全部作为一个整体,乘以一个0.3的系数。我们这个案子,我认为法官就是基于这种考虑,欠付的房租就是直接损失,大约2万元,其余的都违约金,2万的30%就是6千块。
熊哥听了我的这三段分析,心中的愤恨也再次平息了。

 

标签

最近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