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并经建设单位审核签认的,以表达该项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造价为主要内容,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即为工程结算。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编制的综合反映该工程从筹建到工程竣工投产(使用)全过程中各项资金的实际运用情况、建设成果及全部建设费用的总结性经济文件,即为工程决算。决算是在结算基础上作得。决算是业主项目完成后进行的,主要是财务会计的工作。决算由建设单位进行。应为基建项目一切费用的计算,包括资金来源、基建计划、前期工程、征用土地、勘察设计、施工实施等的一切财务收支。由此可以看出来,结算由施工单位进行编制,往往指单位工程造价的结算,是整个项目中的一部分工作。工程决算依据《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内容为竣工决算编制依据、项目建设及概(预)算执行情况、建设成本、交付使用资产、尾工工程、结余资金、投资效益评价等。工程结算是依据《建筑法》的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工程决算以基建项目为标的,包括资金来源、基建计划、前期工程、征用土地、勘察设计、施工实施的一切财务收支;工程结算审核以单位工程为标的,只对单位工程造价的合理性负责。工程决算是一种审计行政法律关系,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只对被审计单位产生法律效力,对其它单位不产生连带法律约束力。工程结算审核,以施工承包合同为基础,以承发包双方发生的实物交易为依据,按照国家或地方施工工、料、机消耗标准进行核算,对双方有约束力。其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可作为双方结算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