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合同律师

向道有法165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向道有法165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向道有法165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6-08
24小时免费咨询热线:
  • 产品概述
  • 性能特点
  • 技术参数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作者:冯雅凋 律师




一般而言,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也可以通过协议方式约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是否存在例外情况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笔者认为,是否可以将《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扩大解释为“建设工程建设施工相关合同纠纷”呢?即: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案件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笔者认为《民诉法解释》中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案由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等同。前者以案件性质本身理解为宜。后者则应从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的角度理解,因为这些四级“案由”是对涉案法律关系的概括,有利于人民法院系统对案件的分类管理,是人民法院标准化工作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


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否可以约定管辖呢?与其他纠纷一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路径也是多样的。在尝试协商、和解等方式未妥善解决纠纷时,当事人面临的选择就是或裁或审。随着商事仲裁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所认可,商事仲裁已成为建设工程合同中常见的争端解决机制。


《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因此,仲裁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只要当事人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的,法院对当事人因该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就无管辖权。(关于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仍可向法院起诉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此类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若当事人之间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那应当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那么通过法院解决纠纷很大程度上说是必须选择的路径。

标签

最近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