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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支持的十种建设施工合同纠纷诉求
——作者:皮戈
最高人民法院在16年前出台了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一,又于1年前实施了司法解释二。众所周知,司法解释是各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指引、是法官判案愿意去使用的标准。因此,找出司法解释中明确载明不支持的条款,对律师接案、办案均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梳理两个解释中的十种“不予支持”。 一、三种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苦肉计” 解释二第二条第二款“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劳务分包 解释一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三)超越资质 解释一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二、两种“优先受偿”的权利不予支持 (四)本金之外的款项 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损害工人利益的约定放弃 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两种“工程款项”请求不予支持 (六)再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款可能不予支持 解释一第三条第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七)未约定的垫资利息 解释一第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四、两种情况的“工程鉴定”请求不予许可 (八)已有结算协议 解释二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九)固定价结算 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五、一种情况的“质量缺陷”主张不予支持 (十)擅自使用 解释一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搞清楚十个不支持(不准许)的范围,对我们写诉状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