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胎儿保护:总括主义(瑞士、台湾地区),个别主义(只保护继承、赠与,德国、法国、中国),绝对主义(不承认保护,苏联)。 (二)胎儿保护范围: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三)胎儿死,不保护: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一)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2.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不等于民事行为能力:①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②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条件。 3.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③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年龄: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三)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