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分公司”
——向道律师:孙若岚
《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该条规定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是法人的权利,法人在经营过程中,因开展业务等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要求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分支机构,即成立分公司。分公司可以分担法人内部的业务,又可以拓展法人的经营领域,因此设立分公司已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一个普遍现象。 二、分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法人要设立分支机构,成立分公司,应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对外公示。首先分公司的名称必须要冠以法人的名称,称之为某某分公司,不能另行设立公司名称。其次分公司要有自己独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要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最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法人的经营范围,只能在法人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分公司没有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为负责人。 三、分公司有民事行为能力 分公司有自己的经营场所,也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民事活动。即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与第三人开展业务,无需经过法人授权,其行为有效。 四、分公司可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可独立开展民事活动,也可对其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因与第三人开展业务,对第三人负债时,第三人可以要求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该财产并非分公司的独立财产,而是分公司管理的法人财产,但分公司可以该部分财产履行债务。 五、也可要求法人承担分公司因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 法人竟然可以成立分公司,赋予分公司权利独立开展民事活动,那么法人就应当对分公司因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当分公司因与第三人开展业务,对第三人负债时,第三人除可以要求分公司承认外,也可以直接要求法人向其承担责任,履行该部分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