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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51~53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51~53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51~53条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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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和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一)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

(二)死亡宣告被撤销

1.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例外:①其配偶再婚;②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


第五十二条 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第五十三条 死亡宣告撤销后的财产返还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二)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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