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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54~56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54~56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54~56条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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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一)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债务承担规则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规则

1.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2.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3.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规则

1.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的农户财产承担;

2.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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