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一)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债务承担规则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1.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2.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3.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承担规则 1.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的农户财产承担; 2.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