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一)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二)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一)没有法定义务管理。 (二)没有约定义务管理。 (三)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收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