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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18~122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18~122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18~122条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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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的定义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一)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二)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合同的约束力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一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的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百二十一条 无因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一)没有法定义务管理。

      (二)没有约定义务管理。

      (三)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收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一)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二)取得不当利益。
     (三)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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