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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43~145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43~145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143~145条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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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




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一)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三)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四)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五)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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