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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200~204条
李应德领读《民法典》丨第200~2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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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分类:向道讲坛(律师原创)
  • 发布日期:20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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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 期间计算单位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期间起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一)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二)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期间结束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一)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二)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结束日顺延和末日结束点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一)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二)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法定或约定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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