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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设计公司章程?
为何要设计公司章程?

为何要设计公司章程?

  • 所属分类:公司治理
  • 发布日期: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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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讲

为何要设计公司章程?
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的完善主要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来共同完成。法律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即出台周期较长,规范比较抽象、概括等,决定了法律完善公司治理有局限性,必须借助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然而现实中,人们对公司治理的重视不够,往往千篇一律采用工商登记机关的格式版本,实践中,公司章程没有发挥出应有的职能,难以使公司处于高效的运转状态,更使公司治理所起作用有限。因此,设计公司章程是公司顶层设计重要任务之一。

一、章程是公司的“宪法”

章程是公司内的“法律”,是公司的“宪法”。《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一经生产,即发生法律约束力。

二、章程是公司设立的zui主要条件和zui重要文件

无论在哪一个国家注册公司,首先都需要订立章程。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原则和细则,是公司内外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股东、董事等经营者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是公司对内进行管理的根本准则。

三、公司章程的自治性

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主要体现如下:一是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制定,而是公司自行制定,是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二是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三是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通的约束力。

四、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可以为强制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强制记载事项指法律规定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推荐记载事项,又称为相对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列举规定的(也就是法律推荐使用),但是可以由公司选择记载的事项,一旦选择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就会发生法律效力,如果章程中不约定也不会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果约定的事项不合法,仅该事项无效,不影响章程的整体效力。如《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的确定、股东会的召集方式、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比例、财务会计报告的披露方式等。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公司股东认为需要协商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内容,如经营公司业务和管理公司事务的办法,关于公司董事会、股东权力的定义、限制和调节办法、以及公司战略与文化的描述等。《公司法》列举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任意记载事项:股东会的职责、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职责、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经理人的职责、执行董事职责、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权转让办法、股东资格的继承办法等。《公司法》列举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任意事项:临时股东会的召集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作的限制性规定,利润分配办法,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

五、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关系

股东协议是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公司法上的概念,我国公司法中没有股东协议的概念,但是,在实践中,股东协议被广泛地使用,如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业务管理约定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股东协议虽然不能直接约束董事、监事以及经理人,但是股东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又可能影响着公司、董事及监事的权力分配。比如一个小股东即使只占有公司很小的股份,但仍可通过股东协议从大股东手中获得公司的经营权。我国《公司法》并不特别强调股东协议,事实上股东协议的主要依据在《民法典》中规定。

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共同点都是股东实现自治的手段,也是公司治理的途径,对股东利益的分配和权利行使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但是,股东协议的效力不如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所胡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人都具有约束作用,但是股东协议只约束签署协议的股东,如果公司章程和股东发生冲突时,以公司章程为准。因此,股东协议是公司章程的补充。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具有zui高的法律效力,而公司章程同时具有自治性和推荐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等因素。因此,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对于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自治能力和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解决争议成本,促进公司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制定个性化公司章程是个专业性的法律工作,要求内容详尽,结构严谨,具有可操作性并能防控法律风险以及解决纠纷,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设计、修改公司章程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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