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一起饮酒致坠楼死亡案件,终在年末时收到判决。不论是受害人家属还是共同饮酒人,都认为自身责任过重。几方还在为判决争论不休时,又碰上一起饮酒致死亡案件,受害者在饮酒后自行回家,因醉酒行走不稳跌倒,之后人就醒不过来了。家属愤愤意难平,共同饮酒人也觉得冤屈。 那么对于共同饮酒到底该如何认定呢? 共同饮酒导致共饮酒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范畴,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以下四个要件: 一、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行为。在饮酒案中,饮酒人明知过量饮酒会导致身体受到损害,严重的会发生酒精中毒致人死亡,饮酒人应当认知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饮酒人在知晓的情况下仍大量饮酒,甚至劝酒、灌酒,则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在饮酒案件中的损害事实,就是因饮酒导致他人人身受损的结果。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相应责任。在饮酒案件中,就是受害人受侵害这一事实是由饮酒导致的,而非其他原因导致。 四、主观过错 主管过错是指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状态。在饮酒案件中,一般共饮人应当预见自己与他人饮酒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他人可能会因饮酒发生不利后果而轻信能够避免,属于过失的主观状态。 共同饮酒人如其行为构成了上述要件,则其行为可认定为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 第yi千一bai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共同饮酒,如酒友出现意外其健康权、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其它共同饮酒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上述情况,饮酒参与者应如何做才能免责呢? 共同饮酒本应是为了娱乐,敬酒、回酒也是民风习俗,相互之间正常饮酒本身不能产生法律后果,但是在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下,会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 一、提醒、劝阻、通知义务 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或不良反应后应立即提醒、劝阻已进入兴奋状态不能自拔的共饮人停止酗酒。如确有必要可通知其亲友或有关社会公共服务部门等及时排除危险的义务。 二、扶助、照顾、护送义务 饮酒过程中,特别是对于酒醉而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共饮人应相互关照给予醉酒人以zui大限度的扶助,应当亲自照顾将其及时护送至家中交亲友照管或护送医疗机构救治,并妥善照看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及时使其脱离危险的环境和状况的义务。 年关将至,聚会频繁,希望各位都能谨遵“小酌怡情,大喝伤身”的原则。不劝酒、不斗酒,文明聚会,珍爱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