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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寿保险公司拒赔,诉讼讨回公道
长寿保险公司拒赔,诉讼讨回公道

长寿保险公司拒赔,诉讼讨回公道

  • 所属分类:长寿诉讼代理(代理案例)
  • 发布日期: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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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保险!诉讼讨回公道

——打破“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执念

办案律师:李应德 何玲莉

      

    前年,经朋友介绍,红鼎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但是,当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拒赔,问我怎么办?我说“请红鼎公司把《保险单》、《拒赔通知》等资料拿过来我看,我认真研究一下再说”。几天以后,红鼎公司派人到我们律所来咨询,公司的老总与我沟通交流时,我发现他们zui关注的不是案情,而是关心我们法院有没有关系。我尽力地给他们引导“打官的键关是在于证据、事实、法律,而不在于关系的观念,同时,我也给他们认真而仔细分析了案件。临走时,他们说“我们回去考虑一下”,两周后的一天,他们委托了我们所代理本案,我与何律师一起代理了本案。

    案情:红鼎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签定订《保险合同》,投保险期间为一年。红鼎公司员工在保险期间因辅助安装施工升降机传递材料,不慎从8楼坠落死亡。红鼎公司按工伤依法对员工进行了赔偿后,按正常的保险流程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偿,保险公司拒赔。

    2017年3月31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60万元。保险公司以红鼎公司员工既无有效资格证书,也未绑安全带,故意违反操作规,且保险公司已经充分向红鼎公司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和特别约定等为由,认为本案所涉保险拒赔理由充分。我方认为:(一)红鼎公司本案所涉事人员王某属于辅助安装人员,法律、法规及规章并未规定辅助安装人员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二)红鼎公司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三)保险公司拒赔的免除责任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四)《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并缴纳了保险费;(五)保险事故已发生,具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要件。

    2017年6月15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红鼎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保险公司赔偿红鼎公司保险金6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17年7月7日向重庆市第1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事实与理由两条:(一)因被上诉人作业人员具备操作资质且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故根据保险条款上诉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二)上诉人已就保险款免责事项向被上诉人充分尽到提示告知说明义务,被上诉人表示理解并接受,故上诉人不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我方坚持认为:(一)《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二)红鼎公司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其投保的目的就在于分担风。(三)本案所涉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红鼎公司未对自己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的违章行为,但上述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四)保险公司主张免除其保险责任,即不符合保险之基本精神,也没有法律与事实的依据;(五)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审判决。

    重庆市第1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有几个关键点:一是本案死者的身份定位,死者是安装人员还是辅助安装人员?二是红鼎公司的过失属是否属于故意?是否属于重大过失?三是本案是否适用免责条款。

我们采取了认真而有技巧的取证、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手段,虽然,本案我们一审和二审取得了全胜,是很有收获和体会的。但是,我们zui有收获和体会是:纠正了本案我方当事人的一个错误观念“打官就是打关系这个观念的转变来之不易,我记得当zui初接触时,他们大谈打赢官司关键在于关系,后来,诉讼过程中也念念不忘提醒我们找关系,zui终我们在没有找关系的情况下取得了胜诉结果,打消了当事人许多不必要的担忧,他们信任了我们,后来,他们或委托或介绍好几个案件给我。前几天,他们还与我谈起这几个案件的体会时,他们说“相信打官司的关键是证据、事实、法律,而不是关系,照他们的话说:他们重新认识了打官司,重新认识了法官,重新认识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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