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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乡村医生状告著名报社侵犯名誉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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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乡村医生状告著名报社侵犯名誉权案

  • 所属分类:四川诉讼代理(代理案例)
  • 发布日期: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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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状告著名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向道律师生涯开篇

办案律师:李应德

 

    那是24年前,经朋友介绍代理了一个乡村医生诉重庆晚报社侵害名誉权案件。

    其案情:1994327日,乡村医生邱某持中西药零售执照在巴县石龙镇摆摊出售药物时,患者万某来找邱某治病,邱对万某的右膝关节疾患进行了诊治。同年三月三十日,邱某再次对万某的病进行了治疗。嗣后,万某认为邱某治疗后,其病情反而加重,为此万某与邱某发生医疗纠纷。同年五月四日,双方经巴县石龙镇司法办公室调解,达成由邱某一次性赔偿万某一千元医药费的协议,但邱某事后并未履行。

    万某将自己与邱某的医疗纠纷情况反映给重庆晚报,晚报未经调查核实,于同年六月十三日,重庆晚报在第1版“鹅岭鸟瞰”栏中刊登标题为《江湖庸医,骗钱财致人残废》文章,又于同年七月十三日,重庆晚报又在第二版“在本报接待室”栏中刊登题为《庸医滥施虎狼药,万某枉成腐子》的文章。上述两篇报道文章出来后,万某拿着报子,纠集多人三天两头地到邱某的诊所闹事,纠纷越演越烈。

    接受邱某的委托后,我一面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庆晚报,另一面代理邱某针对该医疗纠纷是否是医疗事故,分别到巴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和重庆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专家鉴定现场会就治疗过程、打针经过、用药以及不构医疗事故等问题进陈述与答辩。

    1995228日,巴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该例由于依据不充分,不能确认为医疗事故。

    1995105日,重庆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本案当事医生擅自设摊行医,在非医疗场所中对万某行膝关节附近注射药物,该药物(红茴香注射液)可能经髌上囊,注人关节腔,引起药物刺激性滑膜炎。在当时加重了万某原有创伤性骨关节病变的症状和体征,但并未引起化脓性关节感染,未严重后,故不构成医疗事故。

    199557日邱某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庆晚报社,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重庆晚报社在《重庆晚报》上刊登的《江湖庸医,骗钱财致人残废》和《庸医滥施虎狼药,万某枉成瘸子》在主要事实上严重失实,且有诽谤性的言辞,致使邱某的名誉受到了损害,故重庆晚报社已构成侵害邱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责令重庆晚报社立即停止对邱某名誉权的侵害,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重庆晚报》第二版相应的位置刊登向邱某的致歉书,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致歉书的内容需交本院审查。

二、由重庆晚报社赔偿邱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五百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如数付清。

    1996626日,重庆晚报在第二版刊登了《致歉》,其内容为:本报199463日所登《江湖庸医,骗钱财致人残废》一文,与同年713日刊载的《庸医滥施虎狼药,万某狂成瘸子》一文报道失实,给邱某名誉造成一定损害,在此,特向邱守英致歉。

    这个案件虽是24年前代理的,但是,它对于我一生非常重要,它是我成为法律人真正起点,也是我代理诉讼的处女作,尤其是二十几年来,当事人邱某处处逢人便说,时时鼓励我。我很幸运第1个讼诉代理案件遇到好当事人、好法官、好案件。二十多年来,我一直在回味这个案件,一个乡村医生,一个著名报刊,其间的反差不言而喻,不仅如此,这个案件有案中案,侵害名誉权纠纷中包含医疗纠纷。二十多年来,我一次又一次翻阅当年办案的《代理词》、《补充代理词》、《医疗事故重新鉴定陈述》,一直按这态度去执业,时时为自己认真的办案的风格感到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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